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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楼  发表于: 2020-02-08 19:20

李文亮去世后,中央派高级别调查组赴武汉释放哪些信号?

李文亮去世后,中央派高级别调查组赴武汉释放哪些信号?
原创 南方都市报 2020-02-08 10:16:05
在民意的呼唤下,2月7日一条官方消息再次刷屏:
国家监察委员会决定派出调查组赴湖北武汉,就群众反映的涉及李文亮医生的有关问题作全面调查。
这条消息是在公布李文亮去世10个小时后发出的。
当日凌晨3点半,武汉市中心医院发布消息,该院眼科医生李文亮,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中不幸感染,经全力抢救无效,于2月7日凌晨2点58分去世。
被称为疫情“吹哨人”的李文亮,是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最早的示警者之一。2019年12月30日,他在同学群中发布关于华南海鲜市场疫情的信息,4天后,李文亮因“在互联网发布不实言论”,被辖区派出所提出警示和训诫。
当前,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,此次国家监察委派出调查组前往武汉释放了哪些信号?

事件起源于2019年12月30日。
当日下午5点多,李文亮在大学同学微信群中发了一段“华南海鲜水果市场确诊7例SARS”的文字。
他生前曾回忆,此前发布的信息来自一例较早确认患者的检测报告。
考虑到SARS的说法不准确,他后续在发布信息的微信群中强调“是冠状病毒,病毒正在分型”,并提醒大家不要外传,让家人亲人注意防范。
第二天,武汉市卫健委发布通报称,到目前为止调查未发现明显人传人现象,未发现医务人员感染。目前对病原的检测及感染原因的调查正在进行中。
2020年1月3日,因“在互联网发布不实言论”,李文亮被辖区派出所提出警示和训诫。“我当时想着不被拘留已经算好了,直接就签字了。”他曾说。
1月8日,李文亮在接诊时被感染,2天后出现了咳嗽症状,随后病情发展出现严重症状,并住进了重症监护室。2月1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。
2月6日晚,李文亮医生去世的消息陆续传出,也有消息称李文亮并未去世,而是心脏停跳,正使用ECMO(人工肺)进行抢救。
2月7日凌晨,武汉市中心医院发布消息,李文亮医生于2月7日凌晨2点58分去世。

在李文亮医生去世10小时后,国家监察委员会决定派出调查组赴湖北省武汉市,就群众反映的涉及李文亮医生的有关问题作全面调查。
那么,国家监察委是个什么机构,此时派出调查组前往武汉的主要职责是什么?
据了解,国家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3月23日在北京揭牌,是最高监察机关。南都记者关注到,国家监察委的职责中就包括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、秉公用权、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对履行职责不力、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。
回顾涉及李文亮的有关问题,与他一同受到关注的,还有此前被武汉警方通报的8名“造谣”人员。2020年1月1日,武汉市公安局曾发布公告称,一些网民在不经核实的情况下,在网络上发布、转发不实信息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。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,已传唤8名违法人员,并依法进行了处理。
从时间上看,李文亮被训诫是在1月3日,对于自己是否是这8人之一,他在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并不清楚。
据南都此前报道,1月23日,有两名律师申请武汉市公安局对“8名散布谣言者”进行处罚所依据的事实、法律及处罚结果进行政府信息公开。
申请人之一的尚满庆接受采访表示,“8名散布谣言者”究竟孰是孰非,事关公众的知情权、生命健康权,也事关日后此类事件的舆论导向。
“如果疫情刚出现就对外发布信息,即使信息不够准确,起码能更早地提醒公众注意到病毒的威胁。”他说。
1月29日,武汉市公安局对此进行了情况通报。通报称,为查明情况,公安机关先后对8名行为人进行了调查、核实。根据调查情况,8人分别传发了“x医院已有多例SARS确诊病例”、“确诊了7例SARS”等未经核实的信息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相关规定,因上述8人情节特别轻微,当时,公安机关分别进行了教育、批评,均未给予警告、罚款、拘留的处罚。
对于国家监察委派出调查组前往武汉,人民网今日发表评论文章提到,中央果断派出高层次调查组,足见对此事的高度重视。全面调查、还原真相,一查到底、绝不姑息,“这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待,也是中央发出的强烈信号。”
对于“8位散步谣言者”被训诫一事,一度在网上引起争议。此前更有最高法发文表达对此事的看法。
1月28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文称,在武汉市公安机关处罚的8名发布“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7例SARS”的案件中,如果机械地理解适用法律,鉴于新冠肺炎不是SARS,说武汉出现了SARS,的确可以认定属于编造不实信息。
但事实证明,尽管新冠肺炎并不是SARS,但是信息发布者发布的内容并非完全捏造。如果社会公众当时听信了这个“谣言”,并且基于对SARS的恐慌而采取了佩戴口罩、严格消毒、避免再去野生动物市场等措施,“这对我们今天更好地防控新冠肺炎,可能是一件幸事。”
文中指出,执法机关面对虚假信息,应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、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,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。只要信息基本属实,发布者、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,行为客观上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,我们对这样的“虚假信息”理应保持宽容态度。
文中还提到,试图对一切不完全符合事实的信息都进行法律打击,既无法律上的必要,更无制度上的可能,甚至会让我们对谣言的打击走向法律正义价值的反面。
文/马铭隆